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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月1日起调高医保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2011-4-1  字体  浏览量:

中新网上海3月31日电 (许婧)上海市人民政府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4月1日起调整包括医保、工伤保险待遇等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2011年度医保“封顶线”提高

  今年4月1日,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工伤保险待遇调高

  根据上海市人保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分别为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协保”人员全数享受每月640元就业补贴

  为缓解“协保”人员的生活困难,自4月1日起,所有“协保”人员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即每月640元。

  此外,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提高。其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4月1日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625元/月、680元/月、73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上海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自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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