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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劳动关系大事记汇编(节选)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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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报酬与福利规定

  1、最低工资

  从2015 年4 月1 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 元调整到2020 元,增加20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 元调整到18 元。2014 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 元,比上年增长8.2%,2014 年上海市月平均工资为5451 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从2014 年4 月1 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 元、每月不低于1560 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 元、每月不低于1720 元。其中,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 元/ 小时提高到18.7 元/ 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元/ 小时提高到45 元/ 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从2015 年5 月1 日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95 元/ 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 元/ 小时。

  最低工资每年都会调整,最低工资的调整会影响到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工资、试用期工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计算。同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计算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各用人单位可继续关注当年度社保调整的幅度。其中,需要提醒的是,上海市综保取消后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员工的5 年过渡期截止2015 年3 月31 日已到期,镇保取消后的三年过渡期也于去年3月底到期,企业在执行时需要注意相关标准的调整。

  2、高温津贴

  2015 年7 月2 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用人单位要采取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发放高温补贴等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每年的6 月始,高温费总是个热闹的话题。高温费是不是该发?如何发?各方对2011 年起上海市开始执行的《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仍存在不同的说法。严格根据该规定的内容看,6 月至9 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 ),劳动者应当享有高温费。故此,反之,如果没有高温天气的,企业可不予发放。2015 年7月14 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网发布《市人社局提醒应按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解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次强调:在6 月至9 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 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5 年5 月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包括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以及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税务总局此次放宽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对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具有证明积极的作用。

  4、国务院表示今年将出台个税改革方案

  2015 年5 月8 日,国务院批转了《关于201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五条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这预示着之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与现在主要以薪资为主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值得在今年内持续关注;该意见的三十五条中泽宇大众的生活更加接近也更加具体,涉及企业职工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内容的制定和修改。

  5、广东恶意欠薪罪数额标准出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的具体标准。该标准在广东地区分一类地区和二类,将按不同标准执行,深圳属一类地区。此标准于今年3 月3 日起执行。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广东分两类地区执行不同标准: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 个市。这类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 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 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江阳、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 个市。这类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 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 万元以上。此外,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二、社会保险与保障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调整

  2015 年始,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纷纷上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 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有所上涨。缴费比例,企业为29.8%,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

  随着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2015 年社会保险费率亦有所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 年3月1 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 降至2%;10 月1 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 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 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2、社保卡跨省异地使用与社保制度城乡一体化

  人社部正在制定社保卡跨省异地使用方案:部级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正在进行规划设计,社会保障卡的跨省异地应用和服务方案也在同步制定,届时将实现对跨省持卡就医即时结算的全面支撑。目前全国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地市级社保( 医保) 系统,普遍实现了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联网,实现了统筹地区范围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全国27 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或利用省级大集中系统形成对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的支持能力。广州、上海、海南、重庆等地区正同步积极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异地结算问题一直是企业和职工关心的问题,社保缴费地和医保就诊地的难以统一一直是全国性企业的痛苦,而且随着外地劳动力及其家人的不断增加,参保地和就医地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会越发凸显。实现异地结算,不仅让企业花钱落到实处,又能减轻职工就医成本,我们期待异地使用方案能够尽早出台。

  3、广东省代理机构代办社会保险或违法

  广东省社保局局长阙广长率队做客广东“民声热线”节目时指出, 代理机构办挂靠买社保属违法行为, 市人社部门表示对此行为绝不姑息。

  随后在2015 年10 月发布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中提到,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以其本单位的名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不可转委托其他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该意见,不要说劳务派遣员工,普通员工更不可委托第三方缴交社会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应当由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目前只有广州市出台明确规定,其他地方尚未出台地方性管理细则,但不难想象,这将是一种全国性的趋势。

  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征求意见稿)》出台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征求意见稿)》2015 年7 月8 日起开始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的热点为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假社保证明, 最高将面临10 万元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开本单位全年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姓名、社会保险险种及费率、缴费时段等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任何人均可举报、投诉,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即地税部门) 负责受理并依法查处。

  虽然该《条例》目前仅在征求意见稿阶段, 但不难看出政府对于规范社保的决心。同时, 本征求意见稿提及的几点现象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办假社保证明”问题, 除了该征求意见稿提及的高额罚款外, 还会给企业带来其他风险, 比如实务中, 员工据此主张劳动关系,或员工主张前十二个月工资参照“高标准的“证明”执行等。社保非小事, 企业需关注。

  5、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为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上海市已经启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 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根据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其中,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则上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期满后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问题,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中还提到,该项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不参加竞标, 明确了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工伤保费支付人,并且规定了不提交《参保证明》就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层层相扣。

  此项新政无疑是解决建筑行业工伤保险问题的一大创举。更重要的是, 希望此举能够打破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的死结, 让保险回归保险的本义。

  6、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

  2015 年1 月14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 月1 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这标志存在了近20 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2015 年7 月15 日,上海市政府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比例为8%,机关事业单位还应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比例为4%;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此次《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破冰,所涉及的近4000 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这意味着,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的养老保险将转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直接与缴费相关,采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决定》的出台将会使得整个劳动力市场更加完整,企业职工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有了相对统一的市场价值衡量标准,人才的流动也将更有利于有效率和有效益的企业。

  7、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开拟, 青睐名义账户制

  目前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工作已从基础研究转入方案拟定阶段, 而个人账户的结构定型将成为方案的核心问题之 一。按照目前研究方向, 个人账户将向名义账户制转换。 如若方向最终确定, 养老保险投资的收益或亏损将不再与 个人待遇相关。“名义账户”的制度本质上属于现收现付制, 即每一代退休人群由在职缴费人群( 下一代) 提供养老金, 体现的是一种代际之间的供养关系, 也就是说, 养老金入市收益或亏损与个人已经没有直接联系。

  从“名义账户”的名义上看,终于回到社会基础养老全覆盖的思路上, 这将对于中国的内需和个人消费行为的改变产生巨大变化,但该方案最终是否能够落实以及有效实施关键还是看国家在新方案中出多少份额, 这才是降低企业和个人负担的根本。

  8、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颁布

  2015 年9 月15 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责分工及办理流程,并要求各城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抓紧出台相关细则。这是继2014 年10 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联合出台政策( 建金[2014]148号),要求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后,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又一利好消息。

  该政策虽说本意为方便异地工作、本地购房的职工,但该政策具体怎样落实却是一大难题。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繁复,对于大城市而言本地公积金购房尚供不应求,对于小城市而言购房市场已经趋于饱和导致需求不足,这些都使得公积金异地贷款更像是水中望月,让人看在眼里、馋在心里。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抓住异地贷款不能实施的难点、对症下药,继而出台相应的细则让新政得以实施。

  2015 年是宏观经济疾走转型的一年,裁员之势波及制造、传统IT、银行金融、医药、快消各行业。在现如今经济发展不景气的大环境里,很多企业或为缩减开支,或出于经营转型等方面都会考虑到减员,但是如何顺利减员而不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企业并非多数。因此蓝白在此要提醒企业,企业人员调整,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以及法定程序,并且操作稳妥而得当。蓝白建议企业做好详尽而完善的预案,并与富有经验的外部顾问共同实施,以降低人员调整所带来的风险和影响。同时,企业人员调整也是促进企业提升工作效率、完善公司管理、改进经营方式等的最佳时机,不为减员而减员,要为增效而减员,因此在减员中同时进行制度与管理的变革是最佳的契机。

  蓝白多年来始终将人员调整与管理改善作为业务的重心,并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和实践。期待与您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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